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设和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充电桩、绿化照明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停车位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公共卫生间等公共环卫设施;

(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大剧院、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图书馆、社区(村)图书室、流动图书站点等全民阅读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村)、居民小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和日常巡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维护环境整洁和场所秩序,并在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政务服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机场、车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爱心座椅、轮椅、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志愿服务站点。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