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考核测评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责。
网信、发展改革、财政、旅游文化、卫生健康、教育、民政、营商环境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