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相契合,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体制机制。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