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证据互认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不文明行为的信息采集、分类管理和失信惩戒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