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列入清单,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清单内容。制定、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使用列入本省禁止使用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二)参加水上旅游项目时随意丢弃、抛撒废弃物,踩踏、损毁珊瑚礁,破坏红树林;

(三)违反规定引入外来物种或者放生;

(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进行恶意竞争,销售海鲜、水果等产品时调包换货、掺杂掺假、短斤缺两、质价不符;

(五)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活动,误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消费,尾随、拦堵游客兜售产品或者强行揽客;

(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占用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以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经营;

(七)在公共海滩、公共浴场裸晒、裸泳;

(八)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九)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处等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违反规定驾驶改装车辆,空轰油门制造噪音扰民;

(十一)随意丢弃、故意损坏共享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隐藏、私自加锁等方式占用共享交通工具;

(十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内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掷物品;

(十四)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