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保障和激励回馈机制,培育发展环境保护、养老照护、维权服务、技术推广等领域的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示范作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场所或者投入资金、技术和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