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排水户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或者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规定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三)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超标排放污水及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四)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