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建立城市桥涵检测评估制度。城市桥涵的检测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城市桥涵的所有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城市桥涵检测评估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桥涵检测和维修养护;建立桥涵养护档案,加强对城市桥涵的巡视、监测、养护工作,保障桥涵设施的安全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桥涵安全检测和维修的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