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建立城市桥涵检测评估制度。

城市桥涵的检测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城市桥涵的所有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城市桥涵检测评估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桥涵检测和维修养护;建立桥涵养护档案,加强对城市桥涵的巡视、监测、养护工作,保障桥涵设施的安全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桥涵安全检测和维修的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