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及桥涵,必须遵守限载、限高等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

超高、超长、超宽和超重的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及桥涵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因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城市道路及桥涵禁止通行履带车、铁轮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