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三至五倍缴纳道路挖掘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