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新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三至五倍缴纳道路挖掘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