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道路重复挖掘。埋设地下管线等施工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其他正在或者将要开展的施工活动的,应当合并施工。

除供电、供水、供热、燃气设施抢修外,自十月十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