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具有交通功能的广场、街头空地、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及边石、界石、路肩、边沟、挡墙、护坡、护栏、街路标牌等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