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具有交通功能的广场、街头空地、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及边石、界石、路肩、边沟、挡墙、护坡、护栏、街路标牌等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