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维修和养护第十八条已修改依附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养护,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设计和养护规范,并设置行业或者专业标志。依附设施在拆除时,产权单位应当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涉及道路结构施工的,按照道路挖掘相关规定执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无法确认权属单位并且危及公共交通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缺损检查井,可按照废弃井填充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