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人防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用人防工程设施,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所需经费在专项维护费中列支。

单位人防工程设施,由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