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美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园林绿化成果,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