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