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或破坏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等,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未按期恢复原状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各类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绿化建设,所需建设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绿化建设,所需建设资金由责任单位承担,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损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损害绿地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损坏绿地、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其缴纳补偿费和设施损失费,并可处以补偿费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补偿费和设施损失费5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的,对符合条件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按照规定缴纳补偿费,并可处以树木补偿费2倍的罚款,同时按照规定进行补栽;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缴纳补偿费,并可处以树木补偿费10倍的罚款,同时按照规定进行补栽。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及损坏程度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动火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