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和城市发展需要,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保证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