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