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其自行负责,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的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