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可以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