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并且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