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集镇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内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镇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