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和乡镇建成区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物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交通秩序、园林绿化和环境污染等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