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和乡镇建成区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物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交通秩序、园林绿化和环境污染等的管理。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