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外墙进行开门、开窗或者改变外墙原门窗位置、大小,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二)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共用部位,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三)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实施住宅房改经营性用房;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进入电梯;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七)在楼道、墙体、住户门上张贴、喷涂经营性招贴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