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民族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