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和民族医药研究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引导建立民族医药交流平台,鼓励成立民族医药行业协会,组织各民族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人员,发掘、整理和推广宣传民族医药,继承和保护民族医药传统文化遗产,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传承发展。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