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民族医药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民族医药事业。社会力量举办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