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民族医药事业。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