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安全负责,采取符合规定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全过程管理。

从事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