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类(级)管理权限,对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