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医疗机构开展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应当建立健全受试者权益保障机制,有效管控风险;对发生与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为受试者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对风险较高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研究人员应当使用通俗、清晰、准确的语言告知供者、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所参与的研究、试验的目的、意义和内容,预期获益和潜在的风险,并在自愿原则下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确保基因和细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符合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