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人力资源广告信息,应当查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核实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发现有违法、虚假信息的,不得发布;已经发布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