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资格条件、用工类型、基本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联系方式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核实求职者所提供的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