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武装力量、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芷江侗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