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县科学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利用国家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优惠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均衡发展优质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协调、融通、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公办普惠制学前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自治县加大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确保教育经费足额到位。自治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