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