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