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