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岩溶泉域保护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勘查许可。监测、勘探建设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探活动结束后,除需留作长期监测和科学实验的钻孔外,其他钻孔应当限期封闭,未经批准,不得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