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