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和区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设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二)将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教育督导;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
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推进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并对其运行和发展进行指导;
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