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健全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定期对家庭教育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