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