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坚持守正创新,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