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对拟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