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度,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前学法等制度,通过法治培训、组织年度考法、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等内容列为国家工作人员培训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