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敷设各类管线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桥梁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