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桥面和桥下的陆域、水域、空间;(二)泊船;(三)种植、养殖、捕捞作业;(四)采砂、取土、明火作业;(五)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在不影响桥梁安全、道路畅通的情况下,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桥下可以停放车辆、设置城市桥梁管理用房或者绿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