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桥面和桥下的陆域、水域、空间;

(二)泊船;

(三)种植、养殖、捕捞作业;

(四)采砂、取土、明火作业;

(五)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不影响桥梁安全、道路畅通的情况下,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桥下可以停放车辆、设置城市桥梁管理用房或者绿化。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