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及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