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代表对有关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坚持联系代表的制度,反映代表对国家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